淮南生活
淮南市气象局气象行政服务指南
淮南市气象局气象行政服务指南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3.《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承办机构
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建设项目。
四、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
2.设计单位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盖公章)
2.总规划平面图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4.设计单位资质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提交申请;
2.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向申请人出具《资料补正通知》;
3.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应收到完整资料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受理申请后,市气象局根据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许可,发《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结论材料。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文件审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4—6689096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3.《淮南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
公路、水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承办机构
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建设项目。
四、申请条件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2.施工单位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盖公章)
2.施工单位资质证
3.防雷装置竣工图纸资料
4.防雷产品合格证
5.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提交申请;
2.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向申请人出具《资料补正通知》;
3.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应收到完整资料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受理申请后,市气象局根据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许可,发《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结论材料。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4—6689096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具有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
四、申请条件
1.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2.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摩擦和缠绕等;
3.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志;
4.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5.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6.施放系留气球必须确保系留牢固;
7.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8.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提出申请。
五、申报材料
1.《施放气球活动审批表》;
2.施放气球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向申请人出具《资料补正通知》;
3、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受理申请后,市气象局根据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许可,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施放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在申请表上作出不同意施放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回申请表。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4—6689096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二、承办机构
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拟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法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有4名以上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学会培训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有必须的器材和设备;
5.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五、申报材料
1.《申报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 施放气球人员登记表、有关人员培训记录;
4. 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
5. 施放气球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向申请人出具《资料补正通知》;
3、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受理申请后,市气象局根据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许可,发《施放气球资质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书或材料。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4—6689096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初审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二、承办机构
业务科技科
三、服务对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1.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1. 申请人为公民的: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2.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3)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向申请人出具《资料补正通知》;
3.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受理申请后,市气象主管机构组进行初审,并组织现场踏勘;
5.市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并提交到省政务中心气象窗口。
(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将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材料邮寄。)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4—6689096
气候可行性论证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编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
4.《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与气候资源环境密切相关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目录。列入目录内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5.《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45号令)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96项。
二、承办机构
业务科技科
三、服务对象
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
四、申请条件
1.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以及论证技术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能力要求;
2.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1.《气候可行性论证受理申请表》;
2.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项目规划、设计或建设方案;
4.含评估机构能力确认书复印件、气象资料合法性证明
5.经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向申请人出具《资料补正通知》;
3.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出具气候可行性论证意见书;
5.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结论材料。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4—6689096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二、承办机构
业务科技科
三、服务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单位。
四、申请条件
1.建设涉外气象探测站(点)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
2.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1.《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申请表》;
2.拟建探测站点的基本参数(包括经度、纬度、海拔高度等)、布点数和探测环境;
3.探测项目、时段,采样时间、频次、计算方法及其用途说明;
4.办理(联系)人的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提交备案申请;
2.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向申请人出具《资料补正通知》;
3.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出具备案回执;
5.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回执。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4—6689096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五条 第二款 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二、承办机构
业务科技科
三、服务对象
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气象信息服务单位。
四、申请条件
1.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确需建站获取资料;
2.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五、申报材料
1.《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回执表》
2.《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备案表)
3.办理(联系)人的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提交备案申请;
2.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向申请人出具《资料补正通知》;
3.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在收到完整资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否则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4.出具备案回执;
5.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气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回执。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4—6689096
气象灾害证明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条第一款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
二、承办机构
公共气象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遭受气象灾害需要保险公司赔付的单位和个人。
四、申请条件
1.因气象灾害遭受损失;
2.事前进行了投保,需要向保险部门提供因气象灾害造成损失相关证明。
五、申报材料
1.《淮南市气象局气象灾害证明服务申请表》
2.受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向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或者向申请人出具《资料补正通知》;
3.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对相关气象资料进行加工整理;
4.出具《气象资料证明》;
5.市公共气象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证明。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0554—6689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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